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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责编:马毅蕊 发布日期:2018-09-13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为使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建设人才,由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惠民政策。为是我校更好的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推进教育机会公平,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达到精准实施教育扶贫帮困,进一步加强我校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我校普高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摊:

由中央:省: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分摊比例为:60%:12%:28%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生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为:郑州市低保家庭学生每年3000元,建档立卡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学生每年2000元,其他贫困家庭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选择每年1000元或每年2000元。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三)孤儿、残疾、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申请流程是: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附件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汇总信息录入《附件3郑州市普通高中资助情况汇总表》,并填写《附件5-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一年级学生如无学籍,可暂不填写;二、三年级学生如无学籍,则不能享受。

    七、申请资助的学生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承诺书

给提交资助申请同学的温馨提示:

(一)你所提供的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

(二)你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明显好转,要及时通知学校进行信息更新。

(三)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来骗取国家资助而导致的个人征信污点等不良后果由自己负责。

八、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春季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新增上报市资助管理中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十、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等级认定

学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每年秋季开学初开始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高中资助卡的办理

及时与建设银行桐中支行谢园经理联系办卡事宜(联系电话:18638781329),统一为高一新生和高二高三新增未办理高中资助卡的学生集中办理,办好后随时发放。

十二、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资助项目作为我校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资助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十三、信息上报

学校需及时将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所用附件和报表纸质版报送至市教育局结算资助中心,同时通过郑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平台网址:http://10.0.5.209/index.action)上报电子版。

十四、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完善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中普高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中的困难生认定,家庭经济情况和受助学生信息等模块的录入,提交至学校,由校资助主管领导审核,,确保资助信息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并于每年630日前和1231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分学期上报至市教育局结算资助中心,由资助主管领导负责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审核。

十五、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关档案分年度建档备查,永久保留。

十六、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形成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制度,同时做好资助育人及感恩教育。

十七、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十八、学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911